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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七旬老人故意推倒别人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上海一七旬老人故意推倒别人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在上海浦东,牟拥有一辆价值超过6万元的轻型跑车。一位老人路过看到后,故意推倒了陈某的摩托车,造成了16000元的损失。事发后,邻居劝陈先生,老人年纪大了,不追究责任。算了吧!

陈先生不同意,坚持认为老人应该承担责任。事发当天,陈先生正从另一个小区搬往事发小区。他的摩托车是KTM-rc390,重200多公斤。为了安全起见,陈先生把摩托车停在了楼下规划的摩托车停放区。晚上7点左右,陈先生打扫完新家,正下楼拿东西。

没想到,他发现停好的摩托车无缘无故倒在了地上。陈先生怀疑是有人故意为之,因为200多斤的摩托车不会轻易掉在地上。后来陈先生去小区物业管理处调取监控,想看看是怎么回事。最后,他发现一个老人在她摇摇晃晃经过时看到了他的摩托车,然后故意把它推倒。

事发后,陈先生听小区居民说,这已经不是这位老人第一次这么做了。她之前曾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推摩托车的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她儿子,摩托车损失16000元。

1.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是老人还是他的儿子应该承担责任?关键是涉事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一种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种是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老年人属于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可以减轻侵权责任。在这种具体情况下,老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她的监护人的责任。只有她儿子尽到了监护责任,才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2.免除处罚。从法律上讲,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定性?

首先,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任意损害,强调的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损害。这里说的情况很严重,可以是任意破坏,占用大量公私财物,也可以是多次破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老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仅是因为她损坏了大量的公私财物,还因为她之前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但当时因为数额较小,不了了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有网友说,老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吗?她也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说,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才不负刑事责任,也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同时触犯了故意损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是法律法规的巧合。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近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事发后,很多人劝陈先生不要那么严重,陈先生却说,我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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